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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煤炭局是县人民政府管理煤炭生产、经营和煤矿安全管的直属事业单位。县煤炭局内设5个职能股室:办公室(加挂政工股牌子)、财计股、生产技术股、安全监管股、政策法规股。
   煤炭局机关事业编制1 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3名。局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组织的机构及人员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及配备,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
   县煤炭局下设4个股级事业单位:攸县矿山救护队、攸县煤矿技术服务部(加挂攸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牌子)、攸县煤炭局黄丰桥工作站、攸县煤炭局峦山工作站。
   (一)攸县矿山救护队
   攸县矿山救护队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煤炭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拟定矿山安全事故抢险方案;落实抢险技术措施,参与事故抢险的现场指挥;组织现场救护;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事故的技术鉴定意见。
攸县矿山救护队事业编制11名。
   (二)攸县矿山技术服务部(加挂攸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牌子)
   攸县煤矿技术服务部为股级自筹经费事业单位,隶属县煤炭局管理。其主要职责:负责为煤矿企业提供设计、测量、技术等服务。负责全县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培训。
攸县煤矿技术服务部事业编制4名。
   (三)攸县煤炭局黄丰桥工作站、攸县煤炭局峦山工作站
攸县煤炭局黄丰桥工作站、攸县煤炭局峦山工作站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煤炭局管理。其主要职责: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生产经营日常性监督管理;参与对煤矿职工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局专项整治和救护工作;完成和落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攸县煤炭局黄丰桥工作站、攸县煤炭局峦山工作站共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黄丰桥工作站3名、峦山工作站2名。

    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国办发[2 0 04]7 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 0 05]4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二)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三)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四)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五)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六)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基于此,攸县煤炭局作为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本县行政管理范围内承担上述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领导介绍
    
1
    主持全局行政事务全面工作。主管财务、增收节支、新农村建设联系点及煤炭学会等方面工作。
   党委委员、局长       毛伯吾  
11
    主持全局党委、党务全面工作。主管政工、组织人事、政法综治、信访、工青妇等方面工作,兼管办公室、机关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目标考核等方面工作。
党委书记 刘新建
 
11
    分管矿山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普工上岗证发放等方面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       谭达元
 
11
    协助局长主持行政事务工作,分管煤矿关闭整合、煤炭总体规划、煤矿技术改造等方面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        左志强  
1
    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及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等方面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         瞿志刚  
1
    分管煤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煤炭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贯彻执行、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喜乐  
1
    分管纪检、监察、组织、宣传、老龄 等方面工作,协助综治维稳工作,协调机关后勤,监督增收节支工作。
 党委委员、纪检书记         李长新  
1
    分管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妇女等方面工作,负责信访、综治维稳等方面及行业联合工会工作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李祥凤  

    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经营和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程,拟定全县煤炭生产、经营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煤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中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全县煤矿安全抢险救护工作。
    三、负责全县煤炭生产、经营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组织编制全县煤炭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五、负责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初审、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六、负责煤炭生产运行的协调、矿井报废和关停的初审呈报;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调控和规范县内煤炭经营市场。
    七、负责全县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呈报与监督管理,负责审查煤矿的安全条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防治煤炭地质灾害。
    九、负责矿长资格证的发证工作。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县矿井设计、技术成果方案的呈报与管理工作组织煤炭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事指南
    煤矿技改、扩改项目
    一、煤矿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辖乡镇安监站、村委会签署意见。
    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现场考察,确定方案。
    三、煤矿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改造初步设计。
    四、报县煤炭局初审。
    五、报市煤炭主管部门批复。
    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或补办事项工作程序
    一、矿长变更
     1、由所辖乡镇安监站、村委会签署意见,向县煤炭局提出申请报告。
     2、煤矿企业提交原矿长提出的由全体股东签字、村委会签署意见的辞职报告,原矿长身份证复印件。
     3、煤矿企业提交拟任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填写申请表
     5、县煤炭局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6、县煤炭局下达同意变更矿长的批复。
     7、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
     8、报省级工业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
     1、申请报告(安监站、村委会、煤矿签署意见)
     2、登报挂失的报纸原件
     3、填写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表
    三、矿长变更工作单位
     1、原矿长资格证
     2、采矿证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2寸免冠照片2张
     6、填写申请变更表
    四、生产系统变更
     1、技改设计(图纸、文字说明)
     2、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3、采矿证、安全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技改峻工验收表(市、县两级)
     5、储量备案书
     6、图纸(实测图纸一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7、填写变更申请表
    五、企业经济类型变更
     1、由所辖乡镇安监站、村委会签署意见,向县煤炭局提出申请报告。
    2、提交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提交采矿权人转让申请、采矿权转让合同书。
    4、出具当地政府证明文件。
    5、填写变更申请表。
    6、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查。
    8、报省煤炭工业局办理。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办理程序
    拟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向县煤炭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资格证审查表(除此表填写三份外,其它资料均准备一份);
    二、申办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公司所有制性质、开办目的和经营方式);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办企业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四、验资报告书(申,3-4k发企业不低于5 0 0万元、零售企业不低于2 0 0万元、型煤企业不低于1 0万元);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说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经营地面积、自q-8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司任命文件或股东会议决定或法人代码证与身份证):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必有财务人员和懂煤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附从业人员花名册,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等);
    八、有合格的化验室及质量检验设备(必须质检部门认可则行,同时从事计量、质检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有委托煤质检验协议证明(被委托方必须是中介机构);
    九、有配套的计量设施或委托计量协议,计量设施必须有计量设施合格证;
    十、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必须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申办批发企业储煤场地面积为3 0 0 0 m2以上、零售企业为1500m2以上、型煤加工为5 0 0 m2。以上(申办煤炭批发企业还需提供铁路运输专用线或铁路货位协议证明);
    十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十二、储煤场地平面图(实测图按1:1 O 0 0或1:2 0 0 0的比例绘制)(租赁方签字(盖章)认可);
    十三、符合省内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合理布局的要求;除第一项外,其它材料统一用A4纸按照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培训工作程序
    一、煤矿普工培训
     1、各产煤乡镇报送各煤矿普工培训名单。
     2、由培训中心组织培训。
     3、考试合格人员,由县煤炭局发证。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培训中心填写开班申请,报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批准。
     2、以培训中心文件下发培训通知,煤矿确定培训人员,由各产煤乡镇安监站汇总报培训中心。
     3、参训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及煤矿证明、毕业证书(复训人员带原证)和2寸免冠照片2张
     4、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由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发证。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攸县煤炭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四条
     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七条
     5、《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6、《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7、《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8、《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5.1

行政法规

3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4.12.20

4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12.20

5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05.9.03

部门规章

6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工业部

1995.3.29

7

乡镇煤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5.3.29

8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1.2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2 8项)
    1、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开采出的煤炭和采掘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五条
    2、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 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处罚种类: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
    5、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6、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7、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五条
   8、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煤炭生产
   9、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
   10、伪造、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1、煤炭企业未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惫报告制度
   处罚种类: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九条
   12、煤矿有超能力、超强度或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夫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的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停产整顿、罚款、吊销矿长资格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十条
   1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十一条
   14、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种类: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十一条
   15、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十六条
   16、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二十一条
   17、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二十二条
   18、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
   19、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开采
   法律依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20、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1、矿井停办、关闭后未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22、煤矿企业生产中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23、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 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4、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25、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
   26、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27、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煤炭 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28、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二)其他行政行为
   1、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非法煤矿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五条
   2、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企业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4 6号第十七条
   3、对非法煤矿或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行为举报属实的奖励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 4 6号第二十三条